2006年12月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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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一律师致信深圳人大质疑警方示众涉“黄”人员
王涛 吴暗彪 赵丽

  12月4日,陕西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,12月1日,他看到《三秦都市报》转载的深圳警方对百余名皮条客、流莺(站街招嫖女)、嫖客等涉“黄”人员进行了公开处理的报道后,认为卖淫、嫖娼在我国的确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,但是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将卖淫女、嫖娼者“示众”的处罚行为明显有两处违法。首先,“示众”的处罚方式超出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给予拘留、罚款的处罚范围,并不是法定的处罚方式。公安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时,应当严格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,对“示众”这一法律没有规定的处罚方式绝不能随意采用,否则就是违法的行政行为。
  其次,妓女、嫖客的行为虽违法,应当接受法律规定的处罚,但其应有的公民权利如人格权并未被剥夺,也应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。任何机关、个人均不得任意剥夺和践踏。我国《宪法》第38条明确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。”按此规定,妓女、嫖客也仍然享有《宪法》所赋予的人格尊严权利。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采取将妓女、嫖客放在大庭广众之下“示众”的处罚方式,显然是对妓女、嫖客的一种歧视和侮辱,且这种处罚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远比拘留、罚款的处罚严重得多,直接违反了《宪法》第38条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。
  据了解,该律师看到相关报道后,立即对深圳警方的做法产生质疑。他专门查阅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,确认对方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。因此,该律师具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,对深圳福田公安分局的做法提出质疑,并希望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责,对福田公安分局的上级主管单位深圳市公安局提出质询,并要求福田公安分局对其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纠正与补救措施。